轉知-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請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鼓勵符合資格之志工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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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訓導組長
張貼日期: 2026-05-27 11: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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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請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鼓勵貴校(單位)符合資格之志工提出申請,並於本(115)年6月23日(星期二)前完成線上作業,請查照。 |
| 一、 |
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本府115年3月25日府社工助字第1150112290號函辦理。 |
| (一) |
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
| 1、 |
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
| 2、 |
服務時數5,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
| 3、 |
服務時數8,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
| (二) |
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下稱運用單位)提出申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5月31日前報運用單位,並由運用單位於6月30日前至衛生福利部建置之全國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資訊系統)申請,轉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運用單位,逕至全國資訊系統申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 |
| 三、 |
為簡政便民,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本次獎勵申請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如附件1),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3。本年度起所有運用單位需配合線上化作業,爰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督導轄下運用單位儘速完成系統帳號密碼等相關建置作業。 |
| 四、 |
如運用單位因高齡化、軟硬體設備不足等無法以線上申請者,得依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附件4)以紙本掃描(電子檔)上傳辦理,並請轉知所轄各運用單位,應依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之績效證明書格式(附件5)開立,衛生福利獎勵事蹟表以A4紙直放(如附件 6),又為利服務時數計算,115年度志工獎勵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
| 五、 |
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則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
| 六、 |
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於線上系統詳實填列,並核對志工資 料之正確性,請運用單位確認申請獎勵名冊資料,於本年6月23日(星期二)下班前將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承辦人信箱:hwchiu@email.chcg. gov.tw,聯絡電話:04-7531846,聯絡人:邱浩葦老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