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請貴校檢核與廠商簽訂之契約書,需明訂不得販售或無償供應學生含糖飲料、不得販售非校園食品相關規範之飲品及點心等規定,學校需定期派員檢核所販售產品,以確保校園食品規範之落實執行。
轉知公告[11400869] 為維護師生健康,請設有員生社或自動販賣機的學校,應遵循校園食品相關規範販售飲品,詳如說明,請查照。
張貼日期: 2025-02-05 15:25:13 點閱: 419 (567.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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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請貴校檢核與廠商簽訂之契約書,需明訂不得販售或無償供應學生含糖飲料、不得販售非校園食品相關規範之飲品及點心等規定,學校需定期派員檢核所販售產品,以確保校園食品規範之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