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8-26 10:38:24 點閱:76
一、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0464A號辦理及縣府114年3月4日府教特字第1140070139號函辦理。
二、 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8條第1條規定及本府114年3月4日府教特字第1140070139 號函,請學校將教育部研編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以附錄形式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三、 依函文規定將教育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以附錄形式納入各級學校之教職員工(含運動教練)之聘約。
四、 檢附旨揭防治指引一份,請同仁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