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12-29 09:12:33 點閱:27
一、 依據彰化縣政府114年12月24日府人考字第1140520891號函辦理。
二、 按總統114年7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68141號令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即115年1月9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條文,其中第19條之1第4項規定:「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致生重大災害者,處應負責人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生死亡事故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如有不可歸責之事由,或應負責人員對災害之發生,已善盡防止義務者,不在此限。」第19條之2第2項規定:「前條第四項就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因果關係之認定及裁處,由保訓會延聘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審認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有關因果關係之審認與裁處原則、審議程序及組成等事項,由保訓會定之。」
三、 茲按上開規定,保訓會應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就各機關因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之因果關係進行認定。該會為明確規範審議小組之審認與裁處原則、審議程序及組成等事項,爰訂定旨揭要點。
四、 檢附「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作業要點」1份。